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6]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岗位补贴是指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就业有困难的人员(以下统称“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在由政府、社区开发的便民利民、社会化服务、托老托幼、保洁、保安、保绿、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就业再就业并按规定享受的岗位工资补贴。
第三条 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后的月工资,扣除个人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所得实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实行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再就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可实行月薪、周薪、日薪或小时工资等办法。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其周、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以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折算的最低周、日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折算办法:
1、最低周工资标准=当地最低小时工资×周实际小时工作时间;
2、最低日工资标准=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日实际小时工作时间。
第四条 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再就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和岗位补贴标准,按时足额支付。
用人单位必须按国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法定货币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等抵扣。要以书面形式记录所支付的工资项目、工资标准、岗位补贴数额及支付时间、领取者姓名,领取工资和岗位补贴要有本人签字。书面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