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加快完成2005年以前的乡村债务状况清查工作,核实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按统一的报表格式上报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认真执行“八不得”规定,建立健全新增乡村债务的责任追究制度和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新增债务的乡村,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新债未化解之前,乡镇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异地任职;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化解新债的负责人,要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建立偿债奖励机制,支持乡村化解债务工作。
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管机制。严格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收费、罚款等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加强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费、财政对农民补贴补偿和对村级补助资金等监管。强化对村级组织收费的监管,严禁政府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或采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约束村民、管理村务。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做到村级财务监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加强对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的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统一思想,强化领导,加大力度,扎实推进。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试点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各相关部门要自觉服务改革大局,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加强协作,真正形成合力。要调整充实各级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完善工作职能,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认真制定方案。各级各部门要吃透中央和省里精神,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借鉴先进经验,抓住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找准改革的突破口和切入点,使改革方案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县区改革方案报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付诸实施。
(三)营造浓厚氛围。要广泛发动干部群众,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大力营造一个人人关心、支持和参与改革的浓厚社会氛围。各级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主渠道作用,对农村综合改革保持强有力的宣传态势,引导干部群众积极投身改革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