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县级农技推广机构实行综合设置,在乡镇或跨乡镇设置区域站,或派出农技人员。畜牧兽医机构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设置。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职能列入政府职责。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技人员不低于全县农技人员总编制的三分之二,专业农技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并保持各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各级财政对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要给予保证,并纳入财政预算。
积极探索公共服务的有效实现形式。积极推进农村水利等涉农部门管理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切实提高为“三农”服务的能力和效率。推行政府“花钱买服务”、“以钱养事”的办法,支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指导、扶持和服务。积极探索其他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的形式。
建立健全乡镇价格监督监测服务网络。完善主要农副产品市场价格、重要农业生产资料零售价格的采集、发布制度。建立涉农收费监督服务网,发布涉农收费项目、标准等政策规定,认真受理农民举报投诉,及时查处违反涉农价格政策和乱收费问题,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四)统筹推进农村其他各项配套改革
认真实施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建立与乡镇组织新职能相适应的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考核重点要从注重形式和过程向注重成果和绩效转变,突出对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绩效考核,并将农民和服务对象的评价作为重要的考核依据。实行乡镇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
积极整合财政支农资金。坚持以县区级为主,以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规划为依据,以主导产业、优势区域和重点项目为平台,以切实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整体效益为目的,积极开展支农资金整合试点。由财政部门牵头,建立支农投资规划、计划衔接和部门信息沟通工作机制。加强对支农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加快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在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重要作用的同时,积极推进农村金融创新,注重培育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新型合作金融组织。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退出机制的前提下,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加快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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