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截止2007年12月31日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的。
灵活就业包括:
1、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在社区从事修理、修配、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保健按摩、服务织补、果蔬零售、小百货、早夜市、小饭桌、家政服务等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性工作的;
2、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项目。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和期限。
(一)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1、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符合规定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
2、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
3、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条件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申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的标准,原则上按不超过本人按规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和的2/3计算。
(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1、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4050”人员的社保补贴期限,可根据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相应延长。
2、从事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享受社会保险的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第五条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被其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调整其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工资时,应在次月15日前到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重新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和社保补贴工资基数。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职工本人申请并经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应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第六条 对2005年底前核准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期限未满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形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申请和拨付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