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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及无菌器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7)特殊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制度;
  (8)临床制剂管理制度;
  (9)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10)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及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第五条 基层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
  第六条 基层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查验、保存以下资料,并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性。
  (一)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的购进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和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三)购进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四)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原件,授权书应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和期限;
  (五)药品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基层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有合法票据,做到票、账、物相符。
  第八条 基层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批准文号、有效期、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质量状况、验收人签名等。
  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九条 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由区县统一组织询价采购,村卫生室药品可由乡镇卫生院代为采购。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的乡镇卫生院必须建立分发单位目录、相对应的分发药品目录和分发单位档案。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村卫生室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应保留完整的购药发票、购进记录和分发记录备查。分发记录应注明分发单位、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批准文号、数量、价格、分发日期、分发人签名。
  在购进记录上注明分发单位、分发日期和分发人签名的,可视为分发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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