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及无菌器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渝食药监[2007]141号)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卫生局:
《重庆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及无菌器械管理规定 (试行)》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局制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予以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07]25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七月十七日
重庆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及无菌器械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和无菌器械的采购、储存和使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基层医疗机构指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医务室、门诊部、诊所等。
本规定所称无菌器械指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第三条 基层医疗机构实行规范药房管理制度。规范药房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由重庆市卫生局会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 药品管理
第四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有:
(1)各级药品质量管理岗位职责;
(2)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陈列、调配
(包括拆零调配)管理制度;
(3)供货企业合法资质和所购药品合法性审核管理制度;
(4)进口药品管理制度:
(5)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6)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