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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求职登记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城镇失业人员进行求职登记,应填写《求职登记信息表》(附件1)。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明(毕业证、学历证、职业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有就业经历的,还须持原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第六条 区内农村劳动者进城求职,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求职登记,填写《求职登记信息表》(附件1),领取《求职登记证》。

  区外劳动者在自治区城镇求职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原籍户口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到暂住地社区(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求职登记,填写《求职登记信息表》,核发《求职登记证》。

  第七条 区外成建制单位到自治区城镇就业的,应持当地县或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外出就业证明和劳动者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统一到暂住地社区(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求职登记。

  第八条 《求职登记证》采用实名制,仅限本人使用,由本人保管。

  第九条 持《求职登记证》人员凭证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其中,跨县(市、区)求职时,须持证到暂住地社区(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登记、签章;没有登记、签章的,不得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从持有《求职登记证》的人员中招用。被用人单位吸纳或终止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在《求职登记证》上标注就业或终止就业的时间及原因。

  第十一条 持《求职登记证》的人员失业后再次求职时,应持证在其求职地社区(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求职登记,社区(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求职登记证》规定栏目中标注。

  第十二条 社区(乡)劳动保障事务站(所)开展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以及区外劳动者在自治区城镇求职的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应建立登记求职人员台帐,及时记录求职人员就业或终止就业以及享受政策情况,并据实填写《求职登记证》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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