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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求职登记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求职登记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6]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求职登记证〉发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求职登记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求职登记证》(以下简称《求职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求职登记证》是指符合求职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进行求职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时的有效凭证。

  第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下列人员,属于《求职登记证》发放范围:

  (一)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

  (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企业内部退养和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发放《求职登记证》。

  第四条 社区(乡)劳动保障工作站(所)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进城求职劳动者的求职登记工作,并核发《求职登记证》。

  区外劳动力在自治区城镇求职登记,由暂住地社区(乡)劳动保障事务所核发《求职登记证》。

  未建立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由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并核发《求职登记证》。

  未实现城镇求职登记信息微机联网的地(市)、县(市),暂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办理求职登记,报街道劳动保障事物所核发《求职登记证》(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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