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6]1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再就业优惠证》,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时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的有效凭证。
具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下岗失业人员),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主要包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未再就业的人员;与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尚未再就业的其他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主要包括实行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中,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且仍未再就业人员。
(三)国有企业所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主要包括:
1、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所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混岗的集体身份下岗职工(指2005年12月31日前在国有企业工作的集体身份下岗职工);
3、关闭或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原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供销系统城镇企业下岗职工(指具有城镇户口的下岗职工);
5、1998年以来国有企业办大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