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建发[2007]159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成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根据《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市[2005]208号)、 《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渝建发[2005]142号)和《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为的意见》 (渝建发[2006]6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
对于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本着充分尊重非国有资金投资主体发包自主性的原则,由发包人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开展承发包活动,自主依法组织承发包活动。采取直接发包方式的,发包人只需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发包方式和承包单位资格条件备案,具体办理时,可与工程报建合并进行。采取招标方式的,发包人只需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招标方式备案,并提交招投标情况报告。具体办理时,招标方式备案可与工程报建合并进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须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提交。
二、关于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
对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根据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确定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限额标准,按以下两种情况开展施工承发包活动。
(一)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国有投资在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
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国有投资在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采取直接发包方式的,发包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开展承发包活动,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只需进行发包方式备案和直接发包情况备案,具体办理时,可与工程报建合并进行。采取招标方式的,发包人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只需进行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并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具体办理时,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可与工程报建合并进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