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责对信用社区内微利项目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的申请审核。
4、与劳动保障、财政、贷款银行等有关部门对信用社区内小额贷款呆坏帐损失进行审核核定。
(三)贷款银行
1、会同劳动保障、财政、担保机构认定信用社区,按照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对贷款申请认真予以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经营项目可行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贷款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2、会同担保机构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贷前贷后调查,建立已获得贷款的创业人员个人资信档案,定期进行资信调查。
3、对信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免费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贷款调查和审贷能力。
4、按季提出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
5、对出现的呆坏帐损失按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四)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
1、负责组织财政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对信用社区的认定工作。
2、负责审核小额贷款。
3、会同财政、担保机构对小额贷款呆坏帐损失进行审核,并报地区(市、州)劳动保障审批。
(五)县(市、区)财政部门
1、会同劳动保障、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认定信用社区。
2、会同劳动保障、担保机构对信用社区内小额贷款呆坏帐损失进行审核。并报地区(市、州)财政部门审批。
3、负责对信用社区内微利项目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的审核,并报地区(市、州)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信用社区的考核及奖励。
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对认定的信用社区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季度抽查、半年检查、年终评审等办法,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合格的给予一定奖励;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信用社区资格。
第十一条 鼓励信用社区及工作人员协助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做好贷款人按期还贷工作,根据还贷情况按年度予以奖励。对按期还款率达到95%以上的,可按贷款回收总额的2.5%给予奖励;达到90%以上的,可按贷款回收总额的2%给予奖励,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支付。奖励资金用于补充信用社区的办公经费和对相关人员奖励。其中50%作为工作经费,50%奖励小额贷款回收人员。
第十二条 对于出现的逾期贷款,信用社区应及时会同担保机构、贷款银行督促借款人限期归还。对于恶意不归还贷款的借款人,信用社区应公布名单,并会同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共同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