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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建信用社区及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信用社区的城镇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由申请贷款人提出申请、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实地调查和初步审核,向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推荐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担保机构承诺担保,银行发放贷款。

  申请小额贷款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人信誉良好。不欠银行到期贷款和拖欠各项税费,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2、申请人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自有资金;

  3、申请人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还贷能力。

  4、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人必须接受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信用社区城镇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及常住户口、《再就业优惠证》(或《求职登记证》、复员、退役军人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场地证明或租用场地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自治区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2、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实地调查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推荐意见并与申请人签订信用承诺书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审核同意后,向贷款银行推荐贷款并承诺担保。

  3、贷款银行与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第九条 信用社区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劳动保障工作站

  1、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受理小额贷款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和证明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其经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和贷款资格初步审核,并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经审核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

  2、申请人获得贷款后,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对贷款使用人经营活动经常进行随访,及时掌握贷款人的经营情况,并按季向贷款银行进行书面报告。

  (二)担保机构

  1、会同劳动保障、财政、贷款银行认定信用社区。核定信用社区小额贷款申请人资格及贷款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并向贷款银行推荐和承诺担保。

  2、会同贷款银行对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和贷款扶持项目运作情况的跟踪调查,密切了解掌握动态变化。如经营项目有风险的,及时会同银行采取措施,确保贷款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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