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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建信用社区及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建信用社区及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6]6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依托社区大力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建信用社区及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将创建信用社区作为推进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重要任务,会同财政、担保机构、贷款银行共同做好信用社区的创建和认定工作。

  二、要切实落实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免担保政策,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有效操作办法,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开展。

  三、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担保机构、贷款银行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地区信用社区创建和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推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自治区财政厅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建信用社区及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自治区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的作用,更好地落实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政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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