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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协工作的意见

  三、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7、积极推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它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推进工作、改进作风、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认真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8、规范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内容和形式。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及省、市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重大工程建设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界别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社情民意座谈会、委员议政会、委员专题座谈会、政协提案、委员视察、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政协委员提出意见和建议;与新闻媒体联合举办《政协论坛》等。

  9、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1)建立健全知情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定期向政协通报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各级政协及时向政协委员提供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2)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政协保持密切联系,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党政负责同志及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社情民意座谈会、政协委员议政会等重要会议和活动,虚心听取意见。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要密切与政协的联系,在工作中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有关部门在办理政协提案、建议案和有关重要意见建议时,条件具备的可采取面对面的方式办理。(3)建立健全反馈机制。对政协提出的建议案,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批示,有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作出正式答复。对政协提案、社情民意和调研、视察、考察报告,党政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政协反馈。政协机关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提出意见的政协参加单位或委员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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