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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协工作的意见

  二、进一步规范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

  4、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统一部署和协调,认真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增强协商的主动性,避免协商的随意性和形式化,不得以通报代替协商。

  5、规范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内容和形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我市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党代会报告;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重要地方法规草案;党委提出的有关重要人事事项;重要行政区划变更;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各党派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协商会议,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

  6、完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程序。(1)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各级党委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认真研究确定协商议题。按规定应当在政协协商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协商。政协党组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任务,抓住群众普遍关心、党和政府亟需解决的问题,同党政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向党委提出协商议题建议。(2)协商活动的准备。政协党组根据党委的统一部署,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精心安排协商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参加协商人员提前了解协商议题,进行调查和思考。有关材料应提前3至5天送达参加协商人员。(3)协商活动的进行。党政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活动,就相关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参加协商人员要围绕协商议题积极发言,注意反映具有界别性、普遍性、倾向性的意见和建议。(4)协商成果的报送。政协要及时整理和报送参加协商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好跟踪督办工作。(5)意见和建议的处理和反馈。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政协报送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及时向政协反馈处理情况;对不能采纳的,应及时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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