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办法的暂行》的通知
(合发〔2006〕31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关于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办法的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合肥市委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为巩固全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成果,防止违法建设反弹,确保新产生的违法建设“发现得了,控制得住,拆除得掉”,根据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违法建设的认定
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法建设:
1、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功能、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和建筑造型以及其他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3、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4、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的建设。
违法建设的界定由规划部门负责,涉及国土、房产等内容的,国土、房产部门要积极配合。查处过程中涉及综合协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牵头负责。
二、工作目标
建立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使全市查处违法建设“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拆除、查处”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行轨道。对新产生的违法建设,确保及时发现,及时拆除,杜绝违法建设增量;对城中村和危旧小区内的存量违法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城中村和危旧小区改造的有关部署安排,逐步消化解决,最终实现全市城市规划区内无违法建设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