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铁路交通设施。由成铁重庆办事处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和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水运交通设施。由市交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港航局、重庆海事局组织实施。
(四)民航交通设施。由民航重庆安监办牵头,会同市建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大型水利设施。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六)国有重点煤矿。由市经委牵头,会同重庆煤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安监局、市能源集团、市煤炭(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七)重要电力设施。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水利局、市电力公司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八)石油天然气设施。由市安监局牵头衔接,会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九)城市基础设施。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市政委、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上述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具体实施单位,要充分发挥正在开展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已有的组织体系、信息报送体系作用,加强信息沟通协调,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将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中查出的事故隐患情况一并纳入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加以整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已经作出专项检查安排的,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和实际情况,对排查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并与正在进行的检查督查工作合并进行。
三、工作要求
(一)严明排查工作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订周密的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目标。要把排查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基层、企业和从业人员,逐级实行严格的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和行政首长问责制。对排查工作组织不力,走过场、形式主义等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按照党纪政纪从严追究领导责任。
(二)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排查情况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重大基础设施维护所需资金,有效防止安全隐患酿成事故灾难。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渝府发[2007]87号)精神,建立健全重大基础设施监管和运行维护的突出事件应急机制,加强应急队伍、装备建设、物资储备和演练,快速和妥善处理重大基础设施引发的安全事故。
(三)严格排查工作时限。本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7年 10月底前完成),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权限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别组织实施;10月25日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将第一阶段情况初步总结书面报送牵头部门和单位汇总。第二阶段(11月底前),由牵头部门和单位对突出问题和重点区县(自治县)组织复查、抽查;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进行综合督查。12月5日前,由市安监局汇总牵头部门情况报告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