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7]27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规范我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维护和运行,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7]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方案,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的重要意义
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是国务院根据当前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对于确保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好、管理好、维护好、运行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深刻领会,认真制订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紧密结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渝办发 [2007]14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渝办发[2007]243号)要求和今年 9月20日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此次排查工作作为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重点之一,在四季度专项行动“回头看”阶段中合理安排实施。要把此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部署,纳入全市正在开展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专项督查和综合督查范围,督促重点单位在前一阶段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工作分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坚持重大基础设施隐患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九类排查对象和排查主要内容,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
(一)公路交通设施。由市交委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