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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水利局《关于大力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组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村民小组(含自然村)投资投劳兴办的、跨村民小组(含自然村)受益且已获得产权的小农水工程,农民用水户协会应以村委会所辖的用水区域为单位进行组建。
  (3)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村委会投资投劳兴办的、跨村委会受益且已获得产权的小农水工程,农民用水户协会应以乡级人民政府所辖的用水区域为单位进行组建。
  (4)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乡(镇、场、街办)投资投劳兴办的、跨乡(镇、场、街办)受益且已获得产权的小农水工程,农民用水户协会应以县级人民政府所辖的用水区域为单位进行组建,或分别以灌溉受益的乡级人民政府所辖的用水区域为单位进行组建。
  (5)由用水合作组织投资投劳兴办的,跨乡(村或组)受益且已拥有产权的小农水工程,农民用水户协会应以该工程所灌溉的用水区域为单位进行组建。
  (6)对于大、中型灌区(含小二型以上水库,下同)干渠以下的灌溉流域:属跨县(市、区)、跨乡(镇、场、街办)以及跨村委会灌溉受益的,都应分别以乡级人民政府所辖的用水区域为单位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以村民委员会所辖的用水区域为单位组建农民用水户分会,以村民小组(含自然村)所辖的用水区域为单位组建农民用水户小组;属于单个村委会灌溉受益的,应以村委会所辖的用水区域为单位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以村民小组(含自然村)所辖的用水区域为单位组建农民用水户分会。
  (7)对于灌溉面积较小或插花田(地)的村民小组(自然村),应成立用水小组,可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加入同一灌区相邻协会的用水分会,并按照章程规定,享受该用水分会的同等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和义务。
  六、规范操作
  1、农民用水户协会必须服从当地政府防汛抗洪和抗旱救灾部门的统一指挥,接受乡、村两级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业务技术指导,接受县(市、区)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对用水分会实行工作领导和业务指导。
  2、乡级农民用水户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必须是该用水协会的成员,由乡级人民政府协助主持召开用水户协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副会长原则上可由各村用水户分会的会长兼任。
  3、村级农民用水户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必须是该用水户协会的成员,由村民委员会协助主持召开用水户协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副会长原则上可由各组用水户分会的会长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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