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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水利局《关于大力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组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农民用水户协会职责任务
  农民用水户协会是以受益区域为范围,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不以营利为目的民间社会团体组织,经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职责任务是以服务协会内农户为己任,谋求其管理的工程设施发挥最大效益,组织用水户建设、改造和维护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不断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与供水管理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调解农户之间、协调农户与水管单位之间的用水矛盾,向用户收取水费并按合同上缴供水管理单位。
  四、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民用水户协会组建工作的领导,并派出专人负责督查指导。各乡(镇、场、街办)村委会、村民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民用水户协会组建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农民用水户协会组建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水利部门负责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业务指导中的有关知识培训;民政部门负责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审核登记;其它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建工作。
  五、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小农水工程设施管理体制改革的情况,突出宣传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目的和意义,使广大群众都能明确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是一项为民办事、为民服务的工作,充分发动群众踊跃参与和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建。
  2、落实责任。各乡(镇、场、街办)、村委会、村民小组负责人为其所辖区内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第一责任人。
  3、制定方案。各级从事农村工作的干部特别是乡(镇、场、街办)包村驻点干部要深入到村、组进行调查摸底,了解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现状与矛盾,了解农民用水户协会组建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掌握社情民意,理清工作思路,指导和协助制定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实施方案。
  4、试点及组建原则。各县(市、区)要分别选择乡、村、组班子强、群众基础好的地方,进行农村用水户协会组建工作试点。
  (1)单个村民小组(含自然村)投资投劳(包括社会赞助、政府支持等,下同)兴办的小农水工程,其产权归村民小组(含自然村)所有,农民用水户协会应以该村民小组(含自然村)所辖的用水区域为单位进行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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