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涉铅的开采、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铅矿开采企业一律停止生产。二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依法予以关闭。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铅冶炼项目和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三是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的铅再生回收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取缔。
2.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严格《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彻底淘汰1.7万吨/年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一律做到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对政府下达的取缔关闭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二是对2007年底前淘汰3.4万吨/年以下化学制浆生产情况进行调查,督促各(县)区制定淘汰计划和措施,年底淘汰到位。三是对造纸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改。四是对现有的造纸企业进行单位产能、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强度跟踪分析,为下一步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促使造纸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我市的环保专项行动,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监察支队,负责组织、协调、督查等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专门机构,确定本地整治重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定期编报信息,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大惩治力度
各县(市、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违纪的,按照《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对前四年环保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中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并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按照《决定》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按上限从严给予处罚。并对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作出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