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在对前四年专项整治行动清理整顿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以下集中整治: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在2006年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工作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一是要按时完成《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科学划分、合理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严格按照《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江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年底前关闭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业(产)或者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重点对主要河流沿岸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消除隐患。四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在2006年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各类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一是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订的“土政策”,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二是在未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或区域环评未获批准的工业园区内不得批准新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要停止建设。三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并给予高限处罚。四是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五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而没有建设,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七是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同时,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八是对园区内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情况进行稽查,凡未按规定交纳排污费的限期补缴。
(三)开展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