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动申报阶段--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主要是在广泛宣传发动,政策引导的基础上,让出租房主或承租人积极主动地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各单位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清整机构,按政策鼓励主动申报者。在申报过程中,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和依法办事意识,充分调动出租房主或承租人的积极性,解决出租房主或承租人提出的具体困难和问题,消除疑虑,主动配合。及时为他们提供政策和法律上的支持与服务。对于少数经多次教育仍拒不申请登记和履行义务的“钉子户”要坚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3、集中清理整顿阶段--2007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主要是明确清理整顿的区域界线和责任,以社区(村)为单位划分若干调查小区或小组,分别深入到出租房屋户、商业(饮食)网点、中小旅店、娱乐场所、洗浴中心等公共场所进行拉网式清查,面见房主和承租人,采取同户口簿、房产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相对照的方式,做到调查小区不漏楼栋,楼栋不漏出租户,出租户不漏人,认真摸清各类流入人员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对符合出租条件的住宅房屋,经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领取《居住房屋租赁证》。对符合条件的非住宅房屋,经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领取《房屋租赁证》。对承租房屋人员,由公安机关查验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后,逐一进行登记。同时开展对出租房屋和承租人的信息收集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并录入微机管理。
4、检查、验收和总结阶段--11月16日至11月30日。为切实保证出租房屋清理整顿工作质量,要采取自下而上的分级负责制和分阶段的质量验收检查制度,确保清理整顿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各县区、各部门在自检自查的基础上。市清理整顿出租房屋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全市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适时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清理整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走过场或未能按期完成清理整顿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出现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对此项工作给予充分重视,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终检查验收的重要考核指标。切实加强领导,形成党委政府重视,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行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抓好出租房屋的清理整顿工作。
2、统筹兼顾,有机结合。此次清理整顿出租房屋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要突出重点,要科学摆布,统筹规划。要把此次清理整顿出租房屋专项行动同打击抢劫、盗窃等多发性犯罪结合起来,同扫除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结合起来,同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和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结合起来,同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