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做到“四清”和“三个100%”即:出租房屋底数清、房主身份清、租房人员情况清、治安重点对象清;出租房屋登记率、《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签订率和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入网率均要达到100%。
(三)责任分工
1、综合治理部门职责:负责协调、督促各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
2、公安部门职责: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与出租房主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对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发生在出租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3、民政部门职责:负责指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推进社区建设,组织流动人口开展小区创安,坚持每月对暂住人口进行一次防盗、防抢、防骗知识宣传。
4、房地产管理部门职责: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符合出租条件但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手续。不符合出租条件而出租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在办理房屋出租和暂住人口承租业务时,要做好详细的登记备案,并将登记情况每月向公安机关通报一次。
5、税务部门职责: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有涉税违法行为的,由税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的违法经营活动。违反工商管理规定,在出租屋进行违法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房地产管理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三、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清理整顿出租房屋的时间从2007年8月20日至11月31日,共分四个阶段。
1、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8月20日至8月31日。主要工作是综合调研分析出租房屋基本情况,明确开展清理整顿出租房屋专项行动的指导思想、工作范围、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研究确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实施方案,组建各级机构,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强有力的清理整顿队伍。同时,要积极组织力量,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广泛宣传清理整顿行动的重大意义,使此项工作家喻户晓,最大限度地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以利于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