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尽快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规范
各地(市)、各部门要根据《条例》要求和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逐步形成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体系,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明确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等。
(二)健全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制。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四)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明确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等。
(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投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考核、评议制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建立公众评议和监察机关、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相结合的考评机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同时纳入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四、大力推进政府网站及其他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
在充分运用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公开载体的基础上,积极发挥各级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各地(市)、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强化内容保障支撑体系,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方便公众及时获取和利用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及时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同时,各地(市)要在本地的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充分利用其网络设施,设置政府网站公共检索点,发挥好政府网站的辐射作用。各部门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场所或设施,以利公众及时完整地获取政府信息。
五、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
各地(市)、各部门要抓紧制订教育培训计划,将《条例》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执行《条例》的能力。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条例》的基本内容、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规范。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还应包括政府信息清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
要积极开展《条例》宣传工作,重点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重要意义,使广大群众了解《条例》的各项规定,关心支持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同时,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特别是要加强对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推动群众反映突出的难点、热点问题解决的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