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7〕104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我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施行《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方式、程序和监督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认真贯彻施行《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做好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施行《条例》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扎实措施,切实做好施行《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认真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各地(市)、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抓紧编制本地(市)、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当前,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在此基础上,抓紧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对已经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要对照《条例》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尽快形成统一规范的目录文本。要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于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各地(市)、各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尽快开展这项工作,确保在2008年3月底之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任务,并按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