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禁止建设单位擅自贷款组织项目实施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7〕95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特别是国家投资迅速增加,我区基本建设领域投资快速增长,基础设施建设规模逐年加大,对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防止盲目重复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我区在积极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同时,加强了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从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地(市)、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能够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建设项目。但也有个别地区、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无视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越权审批项目,擅自改变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甚至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事后又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确认、帮助解决项目建设中和建成后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这种行为,造成了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为坚决制止此类现象,促进我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更加规范、有序,确保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我区政府投资(含中央投资项目、自治区各级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建设程序,严禁擅自贷款或由施工单位垫资开工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程序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中必须遵循的先后次序的法则,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可逾越,只有上一环节的工作获得批准后方可转入下一工作环节。要从项目的规划、立项、可研、初步设计的审批等环节抓起,层层抓好落实。项目没有规划的不得开展设计工作;建设资金没有来源的不予立项;资金没有落实的不予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更不得开工建设。除国家或自治区特别批准外,各地(市)、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二、严禁越权审批项目,不准擅自贷款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的有关前期工作审批权限和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超越审批权限擅自审批建设项目。对于未经审批、擅自贷款进行建设的项目,自治区将不予批复立项,也不予偿还贷款及贴息。此外,对擅自贷款开工建设的项目要予以通报,擅自贷款开工建设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