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劳社医字[2007]5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63号)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参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儿童用药增补品种执行。
二、各试点地区要严格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儿童用药增补品种,不得调整或另行增补。
三、对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儿童治疗性医院制剂,试点城市要在充分征求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纳入基本支付范围的儿童制剂,明确支付办法,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范围。
四、西药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同时有“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作为药品名称一部分的,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凡例中标注的口服液体剂型中含干糖浆剂和干混悬剂。
六、西药部分第E11号“动物源肺表面活性物质”包括牛肺表面活性剂、猪肺磷脂等从动物中提取的肺表面活性物质。
七、此次儿童用药增补品种,除标注有特殊限定支付范围规定外,其余的药品均限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西药第331号“重组人生长激素”限定“限工伤保险”调整为“限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及工伤保险”。
九、各试点地区要做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增加儿童用药品种在使用管理上的衔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要将相关部门制定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等技术标准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范围,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支出,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作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各试点地区要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