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调查成果质量,统一调查成果的标准,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的要求,建立调查成果的自检、预检和验收制度。
(一)自检
援助西藏农村土地调查承担单位组织对西藏自治区农村土地调查成果进行全面自检。
(二)预检和验收
西藏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对自治区县级调查成果、地(市)级汇总成果进行预检和验收,重点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数据中图斑、线状地物与DOM的一致性检查。
十三、实施计划
进度安排
2007年7月1日全面启动调查工作,至2009年9月,完成全区土地调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2007年7月至2009年9月,开展农村土地调查,逐地块查清全区城镇以外农村每块土地的位置、类型、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和权属状况。
(二)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全面开展城镇土地调查,到2009年底,完成全区城市、县城所在地的城镇土地调查。
(三)到2009年底,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的基础上,通过汇总统计调查,查清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和房地产等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四)2009年底完成基本农田的上图、登记、造册,查清全区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五)通过变更调查,将汇总土地调查成果统一到2009年10月31日同一时点,逐级汇总土地调查成果。同时,建立全区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六)2010年上半年,完成包括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基本农田数据和城镇地籍调查数据的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的建设,为全国土地利用数据库提供数据库成果,实现全国、全区土地调查信息共享。
十四、保障措施
第二次土地调查时间紧、任务重,技术难度高,经费支出大,为保证调查工作顺利开展,按时保质完成。要从政策、技术、机制和经费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充分有效的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将作为核定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状况、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及建设用地总量、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依据。土地调查完成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耕地及基本农田数量核实、新增建设用地数量核定等土地管理工作,应以调查成果为依据。未按期完成调查任务的地区,将暂停其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审批等工作。
(二)制度保障
自治区土地调查办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制定适合我区实际的《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规范》、《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汇交办法》、《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项目招投标办法》、《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自检、预检和验收办法》等,指导全区土地调查工作开展。
第二次土地调查将充分利用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卫星定位和数据库及网络通讯等技术,形成集信息获取、处理、存储、传输、分析和应用服务为一体的、内外业相结合的土地调查技术流程,建立互连互通的“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大大提高调查工作的质量、效率和信息化服务水平。
我区将建立土地调查资质审查(单位目录登记)制度,只有通过资质审查的队伍和经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承担调查任务。
(三)机制保障
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治区土地调查办统一负责,以土地调查项目为单元,实行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以及项目进展要求、经费支付方式等;推行项目监理管理制,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高的单位为项目监理单位,项目监理单位全过程跟踪检查项目进展和成果质量。
成果核查制度。自治区充分利用遥感、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计算机技术对调查成果进行内外业全面检查,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核查通过后方可申请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