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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初始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的目的是查清调查区内全部宗地的权属、界址位置、用途等信息,并按照标准数据格式建立地籍信息系统。
  初始地籍调查应采用全解析法,充分应用全球定位技术(GPS技术)、地理信息技术(GIS技术)等先进手段,进行全外业数字化测量。
  (三)变更地籍调查
  在调查区内,当土地权属、用途、界址发生变化时,对变化部分应进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时,未建立地籍管理系统的,按照第二次调查有关要求,对数据格式进行标准化,并应用先进的测量手段,开展必要的变更调查和修测、补测,建立地籍信息系统。
  (四)统计汇总
  初始和变更地籍调查完成并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后,应对调查区域内权属和各地类面积进行汇总。
  七、基本农田调查
  (一)基本要求
  将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规划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和之后依法调整的基本农田地块(区块),标注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并在数据库中设立基本农田数据层,统计汇总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面积。
  (二)基本方法
  基本农田调查按下列步骤进行:收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划定图件或档案,基本农田调整图件和依据,及其他涉及基本农田的资料;对基本农田地块界线进行矢量化,或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直接标注基本农田信息;依据全国二次调查办有关基本农田上图、入库的技术规定,将矢量化的基本农田地块界线、或标注信息及有关属性,作为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一个数据层,按不同行政区计算各级基本农田总面积和地类面积,并填写《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定的表格。
  八、专项用地统计调查
  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利用相关资料,统计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和房地产等用地的利用状况。
  各专项用地统计调查时,可应用农村和城镇土地调查成果,逐宗汇总各类用地面积。
  九、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一)建设目标
  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的目标是,以本次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土地权属、基本农田、正射影像等数据为基础,利用计算机、GIS、数据库和网络等技术,建设覆盖自治区、地(市)、县三级,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互联互通的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满足各级政府对土地基础数据的需求。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经费由国家承担。
  (二)总体要求
  依据《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等标准开展西藏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要在技术指标、标准体系、数据库结构等方面具有系统性,并与金土工程及已有数据库具有良好的衔接性和相关性;采用标准的空间数据交换格式,使成果数据正确汇交和共享;实现自治区、地(市)、县三级之间的互联互通;满足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对土地调查数据的调查统计、数据更新和维护,以保证数据的现势性。
  (三)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1.内容和基本要求。
  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以县(市、区)为单位建设,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地理信息、土地利用数据、土地权属数据、基本农田数据等矢量数据,数字高程模型(DEM)数据、DOM数据、扫描影像数据等栅格数据,以及专项用地统计调查数据,并包括专题图数据(标准分幅土地利用图、经过缩编的县级土地利用挂图等)和元数据。
  2.数据采集与处理的依据。
  DOM数据是外业调查和内业处理的基础依据,一般地物数据采集应根据外业调查成果确定相对位置和地类等属性信息,在内业放大DOM根据影像特征确定地物边界;采用综合调绘法时,DOM解译信息经外业调查,标绘调查信息后,可以直接进行编辑处理;原有土地利用图上的权属界线经外业核实后,应结合DOM进行调整,确保权属界线与相应地物的逻辑一致性;补测地物信息采集,应以相应图件的扫描影像数据为基础,或使用GPS等数字化设备直接采集补测地物信息;当同一要素有不同来源,并发生矛盾时,应核对有关资料,讨论确定要素矛盾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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