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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双方指界过程中,当不能证明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流等土地,都应划为国有土地。
  3.争议调处。
  当权属存在争议时,应采取下列方式予以调处:
  (1)协商。因权属界线不清、权属不明,引起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各方当事人应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等,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从实际出发、互谅互让、团结友善、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划定土地权属界线,明确土地归属,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2)处理。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明确土地权属。
  (3)搁置争议。对短时间内难以协商、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时可搁置争议。为了保证土地面积量算的不重不漏,须协商或由当地争议的上一级政府暂时画定一条工作界线,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该工作界线只用于面积量算,不作为今后确权、划定土地权属界线的依据。
  (二)几个重要问题的处理
  1.关于耕地坡度分级。
  为了评价耕地质量、测算田坎系数,需要对耕地坡度进行分级。耕地坡度指耕地所处位置的地面坡度。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耕地分为小于或等于2度、大于2度小于或等于6度、大于6度小于或等于15度、大于15度小于或等于25度、大于25度五个坡度级。
  每个坡度级再分为梯田和坡地两种耕地类型。其中,耕地类型由外业调查确定,耕地坡度级根据数字高程模型(DEM)测定。将坡度图与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叠加,确定耕地图斑的坡度级。进行坡度分级时,一般不打破图斑界线,一个图斑确定一个坡度级。当一个图斑含有两个以上坡度级时,一般以面积大的坡度级为该图斑坡度级。当一个耕地图斑面积较大、含有两个以上坡度级,且不同坡度级之间的界线明显时,可将该耕地图斑划分为两个以上不同坡度级。
  坡度图由援助西藏农村土地调查单位组织制作。
  2.关于田坎系数测算。
  援助西藏农村土地调查单位组织测算西藏自治区田坎系数。只测算坡度(地面坡度)大于2度的耕地田坎系数;田坎系数按耕地图斑扣除;对于一次土地调查时测算的田坎系数,经检查若符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要求的,可继续使用。
  援助西藏农村土地调查单位负责制定田坎系数测算方案,经西藏二次调查办公室审查,报第二次全国调查办公室审批。
  3.关于“批而未用”土地的处理。
  已具有完整、合法用地手续,而没有实质性建设(以施工人员进入、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地基已开挖等为标志)的土地称为“批而未用”土地,“批而未用”土地按建设用地调查。调查时,按提供批地文件,确定其位置、范围和地类。对“批而未用”土地,在数据库中单独表示、统计面积逐级汇总,掌握“批而未用”土地的位置、面积等信息。
  4.关于违规违法用地,本次调查按现状调绘。
  六、城镇土地调查
  城镇土地调查即城镇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以及对各类数据进行汇总统计。未进行城镇地籍调查的地区,应开展初始地籍调查;已完成城镇地籍调查的地区,应开展变更地籍调查。具体调查执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一)调查范围和比例尺
  城镇土地调查范围是城市和县城所在地的城镇,调查范围与农村土地调查范围相衔接。城镇土地调查比例尺为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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