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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7〕99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订的《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区土地调查的通知》(藏政发〔2007〕51号)的要求,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方案”)规定,为全面组织实施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以下简称西藏二次调查),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西藏二次调查的总体目标是,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在现有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全面查清西藏自治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二)主要任务
  西藏二次调查主要任务包括: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查清全区农村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开展城镇土地调查,掌握城市、县城所在地城镇土地状况;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查清全区基本农田状况;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信息的互联共享。在调查基础上,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具体任务如下:
  1.农村土地调查。根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全国方案”要求,在重点“涉农”地区开展1∶1万比例尺,其他地区开展1∶5万比例尺的农村土地调查。调查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按照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标准,以正射影像图为调查底图,调查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和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
  2.城镇土地调查。对城镇范围以内的土地开展大比例尺调查。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调查城市、县城所在地的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地类和面积等利用状况,以及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
  3.基本农田调查。在农村土地调查基础上,依据西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块)划定和调整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块)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汇总统计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上证,造册。
  4.专项用地统计调查。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基础上,收集利用有关资料,统计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和房地产等用地的利用状况。
  5.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基础上,建设全区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于一体的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二、组织实施
  全区土地调查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区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地(市)、县(市、区)必须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调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包括国土、发展改革委、财政、监察、民政、建设、水利、林业、农业、环保、统计、测绘等部门,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其中,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方面的工作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涉及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各级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门负责;涉及民政勘界、城镇建设、水利、林业、基本农田和农用地、环保、基础测绘成果等资料由各级民政、建设、水利、林业、农业、环保、测绘等部门负责协助提供;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工作,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统计部门负责。负责各项工作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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