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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村公路建设的意见

  (十二)工程技术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西藏实际,通乡(镇)公路采用四级公路技术标准,通建制村公路可以采用西藏简易一级、简易二级技术标准。重点项目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其中特大桥、隧道工程应按两阶段设计;一般项目可做简易设计。
  (十三)注重环境保护。乡村公路建设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正确处理公路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应当在环保、水利、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建设项目与生态环境相和谐。
  (十四)项目组织管理。乡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勘察设计可以实行委托制。重点项目的路基土石方工程及一般项目,享受扶贫项目政策,由县乡人民政府组织当地群众实施。乡村公路重点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推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地(市)交通局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公路一般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乡村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可以一并进行。养护单位自交工验收之日起接养,次年纳入自治区财政养护补助资金范围正式设养,并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07〕9号)执行。
  (十五)资金监督管理。乡村公路建设资金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逐级拨付到地(市)、县财政,实行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村公路建设结余资金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基本建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应当用于乡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的管理方式,负责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监管,对乡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乡村公路建设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十六)目标责任。乡村公路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考核目标。自治区与地(市)、地(市)与县(市、区)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健全乡村公路建设项目领导负责制和目标考核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十七)维护群众利益,增加农牧民收入。乡村公路建设中,要积极吸纳农牧民群众参与,优先使用当地农牧民劳动力、租用农牧民机具、购买农牧民自采材料,农牧民能够实施的工程尽量交给农牧民实施,对农牧民群众自愿出工、出资修建乡村公路的,应当积极加以组织引导,给予鼓励和帮助。乡村公路建设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公路工程劳务用工责任书,禁止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和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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