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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村公路建设的意见

  (六)地(市)交通主管部门职责。地(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财政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建设规划,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项目,组建重点项目建设法人;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对乡村公路建设一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与技术进行巡查和动态管理,协调解决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建设工程交(竣)工验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建设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
  (七)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一般项目建设法人,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项目;对乡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负责,对工程进度、技术进行巡查和动态管理,协调建设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组织引导沿线农牧民以“群众投劳、适当补贴”的办法积极参与乡村公路建设。
  三、围绕重点,完善措施,推进乡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
  (八)继续贯彻落实优惠政策。认真贯彻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公路交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6〕57号)中有关加快乡村公路发展的政策。对乡村公路建设前期工作扎实,地方政府和群众参与建设积极性高,建设环境优良,条件成熟的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实施,给予政策扶持。
  (九)项目类别划分。乡村公路建设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点项目:1. 项目路线总长50公里以上;2. 沥青路面、水泥路面、公路技术等级四级并且公路里程20公里以上;3. 独立大桥、特大桥、隧道以及项目中含有大桥、特大桥、隧道的;4.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为一般项目。
  (十)安排国家补助资金原则。交通主管部门要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安排分配国家补助资金。纳入乡村公路规划的一般项目,新建乡(镇)公路补助12~18万元/公里;新建建制村公路补助8~12万元/公里;改扩建乡(镇)公路补助6~10万元/公里;改扩建建制村公路补助5~10万元/公里。对部分地质情况复杂、施工难度大的路段,经调查核实,可以适当提高补助金额,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30%。重点项目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投资为准。
  (十一)拓宽筹资渠道。建立健全国家投入、各级政府辅助、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多形式乡村公路建设资金筹集机制。加大前期工作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投资,争取更多的项目进入国家规划。自治区本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量的30%、国家安排的以工代赈和扶贫资金的20%用于乡村公路建设,乡村公路建筑营业税全额用于乡村公路建设,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从本级财政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乡村公路建设。积极鼓励各地利用内地对口援藏资金、单位捐助、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乡村公路建设。涉及项目勘察、设计、咨询、审查、管理、监理、监督等费用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安排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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