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施工中存在的破路、道路设障和涉及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事宜,建设单位要事先与有关单位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施工完结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并在市政、园林部门的指导下恢复原貌或按城市道路挖掘修复需要支付费用。
3、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要加强与当地政府的联系和沟通,并在当地政府组织下签订工程所涉及的有关补(赔)偿协议。
4、建设单位的施工要在规定的施工范围内进行,施工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与干扰。公共范围内的施工要设置封闭式遮拦和明显的警示灯、牌,做到文明施工。
5、建设单位要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重点工程管理部门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城建规划部门对新(扩)建的电网建设项目要按照本办法的审批管理要求及时审批或上报,对须报批的变电站址、输电线路路径、线路杆(塔)基础等,应及时提供电网建设项目涉及的规划地块、道路或其他规划预留项目的相关规划认定参数。
7、对规划确定的输变电设施用地和走廊项目所在地政府要予以严格保护。
8、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电网用地规划与用地总体利用规划的衔接及项目用地预审报批工作,积极促进电网项目建设。
(1)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原则上不征地,只对输电线路杆、塔基用地作一次性经济补偿。
(2)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办理用地预审时,对变电站用地进行预审,对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用地简化手续,直接向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审,涉及到林地的先到林业部门办理林业征用手续。
(3)变电站站址建设用地指标按照电网规划和工程建设需要予以优先保证,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规划、用地预审和用地计划中要给予支持,做好预审报批工作,确保电网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需要。
(四)完善推进政策
1、市发改委负责将重要电网建设项目列入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并负责列入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申报工作。凡列入重点建设工程的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享受重点工程优惠政策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优先落实和满足电网建设条件。
2、当地政府要求电网企业提前建设的变电站项目,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无偿提供建设用地或按土地成本价格(含征地拆迁安置费)有偿划拨,并负责土地平整和简易道路修筑,办理好土地使用证交电网企业,电网企业可要求当地政府进行建设期贴息支持。电缆下地费用按《江西省城市电力线缆入地的暂行规定》(赣经贸电能发〔2002〕8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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