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按照“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调配合,扎实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具体分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已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整治;
(二)公安、卫生、文化、质监、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农业、交通、商务、烟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具有行政许可审批职权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未取得相应许可而擅自从事许可项目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整治;
(三)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占道经营行为和流动商贩无照经营行为的整治。
七、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10月15日至10月2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分工,大力宣传,广泛发动。结合创建文明卫生城市中心工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密切配合,务实、高效地做好工作;
(二)清理整治阶段(2007年10月21日至11月2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户,尤其是重点路段、重点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户进行逐一排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督促其到有关部门办理证照;对暂不具备登记条件但经过整改可以达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对经整改仍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有关部门要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取缔;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市清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工作目标,对各地清理无证无照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不依法履行清理无证照经营职责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偷逃国家税费,规避执法监管,也是食品安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健康,影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和清理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投入到专项整治行动中,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采取有力措施,把综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抓紧、抓好、抓实,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