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整治,城镇和农村无证无照经营率分别控制在2%和3%以下,全市各类市场主体的准入和经营秩序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规范,城区及主要集镇明街明店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被全面取缔,公平竞争、诚信和谐的全民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逐步建立起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安全、放心、和谐的消费环境。
四、清理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依法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六)以个人的资产出资经营并承担经营风险而未取得营业执照,采用挂靠的形式,以他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七)采取租借他人《再就业优惠证》等欺骗手段而取得享受政策优惠资格的违法经营行为;
(八)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逾期或《再就业优惠证》失效而继续逃避国家税费的经营行为。
五、整治重点
(一)在城区、乡镇明街明店公开进行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经营户;
(二)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煤矿、化学危险品、燃气、食品、药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网吧、电子游戏室等高危行业经营活动的经营户;
(三)国家明令禁止或被关闭后又死灰复燃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四小企业”经营户;
(四)无店铺销售,无证无照从事批发、送货上门的经营户;
(五)租赁商务楼宇,无证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户;
(六)农村食品市场、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等薄弱部位,以及人群聚集的旅游景区的无证无照经营户;
(七)证照被吊销后,继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经营户;
(八)既无证、无照,又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户。
六、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