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实施积极的土地政策。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将总部企业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保障总部经济发展用地。总部企业用地,可优先进行规划选址,按“一企一策”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挂牌出让供应。同时,按一定比例配套总部企业高管人员住宅(公寓)用地,总部企业分配给符合条件的高管人员住宅(公寓),其使用人在九江工作满五年后,可进入市场交易。
11、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对新入驻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总部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在地(区)政府给予“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期满后,延长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
12、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定期召开银企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总部企业发展项目推介会,加强银企间的沟通,完善金融市场功能,为总部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对有融资需求的成长型总部企业,及时推荐给银行、担保公司及风险投资等机构,为企业提供多种融资渠道。整合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和资金资源,支持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协调解决总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过程中的问题。鼓励总部企业利用外资,争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
13、积极为总部企业高管人员提供服务。为商务需要出入境、在本市长期居留以及临时来本市的总部企业外籍人员等,提供出入境便利。对符合条件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家属优先办理入户手续,并为其子女入学提供优质服务。尽可能创造条件,实行总部企业人员定点医院就医,并建立门诊"绿色通道"、电话预约专家坐诊或上门就诊等制度,为总部企业高管人员提供优质方便的医疗服务。
14、引进和培育企业总部、楼宇集团人才。加大总部企业、楼宇集团紧缺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建立相关人员人力资源储备库,打造人才高地。构建公共人事人才服务体系,完善各层次人才培训体系。总部企业、楼宇集团接受应届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和技能人才由市人才市场提供服务,实行优先保障。
四、保障措施
15、建立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经贸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人事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教育局、市信息化办、市卫生局、总部企业和楼宇集团所在地(区)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促进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的政策,统筹总部企业和楼宇经济企业的认定,审定有关补贴和奖励,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市发改委作为联席会议的牵头部门,要建立专人联系总部企业、楼宇经济企业制度,不定期研究推进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的措施,全力推进我市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