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培育总部经济加快城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主要途径
  4、规划建设中心商务区。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正确引导、协调发展"的原则,在开发区科技工业园、城西港区和浔阳区高起点集中规划建设中心商务区,采取大型企业独自成幢式、多个企业联合成幢式、行业集中成幢式相结合的办法,引导规模品牌企业在中心商务区内营建总部大厦,鼓励产业相关性强的现代服务业入区运营。加强交通网络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形成与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发展相协调的配套设施支撑体系。
  5、进一步加大总部经济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吸引世界500强、全国500强企业以及国内行业100强等大型企业到我市设立地区总部或分支机构(至少包含结算中心和营销中心),使我市成为大企业大集团的生产制造基地和总部企业的结算中心、营销中心等机构聚集地。鼓励县(市、区)引进总部企业入驻中心商务区,凡由县(市、区)引进的总部企业,其税收按一定比例分成给引进总部企业的县(市、区)。
  6、大力支持区内企业做大做强企业总部。按照"内强总部、外拓基地"的思路,积极鼓励市内大企业大集团不断优化企业总部、研发营销和生产加工基地布局,在中心商务区设立总部,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支持我市优势企业通过战略合作、业务重组和资本经营等方式,积极开发异地市场,进一步拓展市场空间和资源空间。
  7、鼓励和引导写字楼发展楼宇经济。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城区写字楼的开发建设和功能改造,引导和鼓励城区内的写字楼按照国际化标准提升服务水平,完善服务功能,发展楼宇经济。
  三、扶持政策
  8、制定总部企业、楼宇经济企业认定标准。参照国内外的通行惯例,总部企业是指国内外大企业(至少包含结算中心、营销中心等核心运营机构)在我市以独立法人注册、办理税务登记,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依法经营的企业:
  (1)世界500强、全国500强以及国内行业100强企业的地区总部;
  (2)有独立法人资格、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下属企业2个(含2个)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亿元以上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
  (3)年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的企业;
  (4)在九江新注册的物流、信息、会计审计、投资顾问、咨询评估、法律服务、会议展览等中介服务业总部(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且总部资产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9、设立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总部经济、楼宇经济资金扶持力度,自2008年起,市政府每年统筹安排发展总部经济、楼宇经济专项资金,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总部企业和楼宇集团的设立,以及对九江企业异地设立服务机构的必要资助,主要采取奖励、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扶持。总部企业和楼宇集团所在地(区)政府也要安排适当资金进行扶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