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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九府发[20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九江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一月十三日

  九江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国有资金的安全和工程质量,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和国家发改委《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由市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
  (二)国家担保、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对外发债等部分或者全部由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四)市政府授权稽察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稽察,是指稽察部门依法监督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执行国家有关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情况,检查项目建设状况,评价项目效益,以及依法处罚项目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活动。
  第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并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国家、省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察。
  财政、国土、环保、审计、税务、工商、监察、金融、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稽察工作。
  第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内容包括: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情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和投资控制,项目法人责任制、代建制、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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