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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八)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二十九)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将市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调整为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山)政府也要相应调整工作领导机构,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制定实施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各地的就业再就业工作,通报各地区、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完成目标任务和落实政策情况。要重点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解决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
  (三十)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用于支持就业的资金规模不减,并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十一)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决策,团结各方积极参与,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他们组织的各类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和提高创业就业服务能力给予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三十二)各级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要依托企业、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舆论宣传,引导广大劳动者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
  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各级政府现行有利于扩大城乡就业的政策措施,凡不涉及税收政策、不影响中央非税收入、不增加中央和省、市财政补助的,可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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