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完善失业登记制度。按照国家部署,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调查,探索建立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失业人员动态登记办法,在城区范围内,进行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失业人员动态登记试点。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五)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联动机制。完善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适当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距,使之合理配套并相互衔接。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和低保人员的基本生活,完善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培训的情况确定申领条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既要切实解决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二十六)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加大失业保险金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在保证失业保险金足够支付,并统筹考虑地方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安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可将失业保险金用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合伙就业的,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于帮助其创业发展;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含工业园区内企业)要按照规定为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有关政策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探索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困难就业人员参保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对原已参加社会保险、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4050”人员,非本人原因不能实现就业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可按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劳社就〔2005〕17号)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的通知》(九府字〔2005〕34号)规定为其办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