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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府发[20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日

  九江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和国家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规划、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防雷减灾的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加强雷电灾害预警和监测系统建设;制定雷电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高本市防雷减灾的能力。
  第六条 下列场所和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定的一、二、三类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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