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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府发[200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九江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七日

  九江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精神,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以及农业部、监察部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并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将涉及村民权益的重要事项如实公布于众。
  第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工作;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支持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接受监督小组和村民的监督。
  第六条 村委会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公开张贴(挂)村务公开的内容;或利用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印发公开信等多种形式公开村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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