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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府发[20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

  九江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程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帮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困难家庭解决就业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实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以建设美丽、富裕、和谐、强盛的社会主义新九江为目的,以下岗失业人群中的困难家庭为重点,通过开展“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工作,进一步促进和带动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开展。
  2、工作目标:2006年6月底,每户“零就业家庭”中至少安置1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人员上岗就业;2006年底,“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人员全部实现就业。
  二、认定条件和程序
  ㈠认定条件
  “零就业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无一人就业的困难家庭。
  ㈡认定程序:
  1、符合条件的家庭,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失业证等有效证明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填写《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及认定表》(一式三份)。
  2、社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确认,并于每月2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3、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根据社区报送的资料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并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4、经劳动保障部门确定为援助对象的“零就业家庭”,发放《再就业优惠证》(限发一人),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零就业家庭”印章。在此之前已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须补盖“零就业家庭”印章。
  三、帮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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