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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报纸、刊物、图书、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介,采用展览、陈列、宣读、播放、刊印和史料汇编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等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第三十二条 国家综合档案馆保管的档案,由国家档案馆公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管的档案,由其保管者公布,重要的档案应当经其主管部门和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公布。
  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
  未经档案所有者同意,档案馆不得公布寄存、代保管的档案。
  第三十三条 档案利用者在著述中引用档案部门向社会开放的档案,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在出版物上说明。
  第三十四条 档案馆应当建立现行文件查阅中心,为社会提供服务。各级综合档案馆是同级人民政府已公开现行文件的集中查阅场所,应当提供其保管的政府机关已公开的现行文件,方便公众查阅。各单位在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同级档案馆送交现行文件电子全文和纸质文件。
  第三十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同级综合档案馆列入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综合档案馆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对现有的馆藏档案应当进行数字化加工、采集,建立档案目录数据库、重要档案全文数据库和现行电子文件数据库;建立档案部门的局域网络,依托政府信息网实现档案信息上网,开展公众网上档案咨询服务;积极利用现代科技成果,充分运用计算机管理系统,不断更新档案管理技术,提高档案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效率,向数字化档案馆迈进。
  第三十六条 各级综合档案馆应当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利用馆藏资源,面向社会开展经常性的、各种形式的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和国情、市情、县情教育。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档案馆藏量将档案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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