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案件;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档案室,指定人员负责本机关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并对所属单位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各种门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提供利用工作,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全部档案,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并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设置:
(一)市、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按行政区域分级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的规定,由设置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的设置,由企业自主决定或者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职责范围:
(一)市、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其分管范围内各历史时期的所有门类和各种载体的档案;
(二)专门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某种领域或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
(三)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分别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档案管理实行登记制度。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依法从事档案工作的机构、人员、库房设备、馆室藏量、档案管理的基本情况以及应予登记的其他事项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材料,按照国家规定须立卷归档的,应当收集齐全并按照国家和江西省档案局的各项档案工作业务标准整理,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拒绝归档或自行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