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府发[2006]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九日
九江市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从事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公布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确保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创造必要条件,依法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档案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