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园林绿化管养达标(3分)
(六)环境保护(15分)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7分)
城区饮用水流地水质达标率为100%的计7分;达标率不低于90%的计2分;达标率低于89%以下的不得分。
2、环境空气质量(8分)
①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值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级标准(0.10毫克/立方米)的计4分;达到三级标准(0.15毫克/立方米)的计2分;否则不得分。
②二氧化硫年平均值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级标准(0.06毫克/立方米)的计4分;达到三级标准(0.10毫克/立方米)的计2分;否则不得分。
二、考评依据
1、编制规划,以审查资料为主。
2、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查资料并结合看现场,看工程施工图或竣工图。
3、经营城市,以审查资料为主,看出让土地使用权等的收入凭证和实际到位资金凭证。
4、城镇化水平,涉及人口的数据以公安部门提供的人口年报为准。重点镇建设:每个县(市)推荐一个镇作为审核对象,小城镇建设管理机构以审查资料为主,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不含移民建镇、水利等国家政策性补助),看投入凭证或工程决算单并结合看现场。
5、城市公用行业服务质量,以审查资料为主,并结合到现场察看。
6、环境保护,以监测数据为准。
三、考评说明
1、到2006年底基本解决拖欠工程款,清欠率达98%以上。在总分中,清欠率低于70%的扣1分;在70-80%之间的扣0.5分;在80-98%之间的扣0.3分。
2、按县(市)规模,对县城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化水平、县城建设成区面积实行分类考评:修水、都昌人口在70万以上,为第一类;瑞昌、武宁、永修、彭泽、九江县人口在40万左右,为第二类;湖口、星子、德安人口在20万左右,为第三类。
3、浔阳区、庐山区、庐管局、九江开发区、共青开发区不列入考评范围。
【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经济】
一、考评项目及分值
1、农业产业结构调整(20分)
2、重点龙头企业(20分)
3、农产品品牌(10分)
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20分)
5、新农村自然村整治试点(20分)
6、农村统计与监测(10分)
二、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