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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县域经济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3、当年新增上市公司1家在总评中加2分。
  4、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数超过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控制目标的,在总评中一次性扣减2分。当年发生重大事故的,在总评中一次性扣减5分。
  5、社会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工作在全市考核中各为倒数第一的县(市、区),取消综合考核前三名的名次。其空额实行依次递补。
  五、奖励办法
  1、综合考评名列前三名的县(市、区),评为县域经济先进单位,分别奖励30万、20万、10万元。
  2、各单项考评名列前三名的县(市、区),评为单项先进单位,分别奖励5万、3万、2万元。
  3、奖励经费在市财政中列支。
  本考评办法解释权由市县域经济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单项考评办法


  【财政收入】
  一、考评项目及分值
  1、财政总收入(35分)。
  2、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35分)。
  3、财政总收入占GDP比重(6分)。
  4、税收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6分)。
  5、入地方库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6分)。
  6、财政对社会公共事业的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6分)。
  7、财政对农业事业的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6分)。
  二、评分标准
  完成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目标任务分别得35分;未完成的,则按完成比例得分。财政总收入占GDP比重、税收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入地方库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财政对社会公共事业的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财政对农业事业的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凡保持上年水平分别得6分,比重下降的,不得分。
  1、加分:对实际完成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占目标任务比、与上年增长比和比上年净增数的前三名分别加5分、4分、3分。对五个比重指标比上年提高的前三名分别加3分、2分、1分。
  2、减分:对实际完成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出现负增长最高的前一、二、三名分别减5分、4分、3分。
  三、考评办法
  年终,根据各县(市、区)上报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财政支出等有关数据,对照由各县(市、区)人行、国税、地税、财政四家盖章的国库报表,逐项进行审核,并按核实后的完成数进行考评打分。一经发现虚报现象的,除一次性扣减10分外,每虚报一个百分点另扣1分,直到扣完单项分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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